凤凰网湖北联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打造《凰家大律师》全新栏目,倾听声音、解答难题,为广大网友提供关于房产、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经济、刑事等方面法律咨询,网友可在“凰家大律师”页面在线提问, 将会有凤凰网湖北特邀律师为你解答难题。该栏目还将会为你评析热点新闻话题,解读经典精彩案例,宣传正确的法律知识。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王紫君
一对90后确立恋爱关系几个月后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1小时后男方提出离婚,女方索赔30万合理吗?
事件回顾
1995年出生的项某就读于昆明某职业学院,1997年出生的陈某是昆明某口腔医院的护士。项某的父亲在去陈某所在的口腔医院护理牙齿时认识了陈某,觉得陈某不错,于是介绍给自己的儿子项某。
项某和陈某认识后互生好感,于是确立了恋爱关系。在谈了几个月恋爱后,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令人意外的是,就在办理结婚登记一个小时后,项某就向陈某提出离婚要求,陈某不同意离婚,于是项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项某认为,他和女方在结婚前其实已经分手,2人感情破裂。结婚是因为女方在分手期间多次发短信骚扰和刺激他之后,他才做出了草率决定。
陈某则认为,项某此举存在故意骗婚行为,对自己的身心及之后的婚姻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应依法追诉制裁项某及其父亲污蔑自己的不良行为。她要求撤销婚姻,恢复自己的未婚状态。如果离婚,则要求项某向其赔偿30万元。
面对女方的控诉,项某辩称,领证一事父母不知情,他向父母谎称学校需要户口本才拿到了户口本领取的结婚证。结婚登记系双方自愿,他并没有任何过错。因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才提出离婚。
此外,陈某与项某均称结婚前双方没有同居过,婚后没有住在一起。那么,他们能成功离婚吗?女方要求项某赔偿30万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认为:
本案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陈某主张撤销婚姻法院不会支持。项某主张离婚,法院会先进行调解,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达成调解协议,则法院可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如调解不成,本案无《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如果项某无法举证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则法院一般不会准予离婚。陈某主张30万的离婚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受胁迫婚姻的撤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你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