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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田崇军
年底了,很多公司都会安排聚餐,自然也少不了饮酒。但若是因饮酒过度发生意外,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事件回顾
春节将近,某公司老板订了几桌酒席团年聚餐。席间,公司领导层轮桌敬酒向全体员工一整年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酒宴从下午6点持续到晚上9点。
当晚,公司的区域营销主管李某喝得有点多,整个人走路都不稳了。于是公司老板让未喝酒的同事小斌开车载李某回家。李某上了小斌的车,坐在后排。车子开到半路行驶到一条小道时,李某大声嚷嚷着让小斌停车。李某告诉小斌,自己还有一个酒局,有朋友会到这儿来接他,让小斌靠边停车就行。但小斌见周围黑黢黢的,也没见到李某的朋友,谁知李某反倒对许小斌不耐烦起来。
李某在公司里可是出了名的酒量好,人也豪爽,一晚两个酒局也见怪不怪了。于是,小斌也未多想,靠边把车停下了。李某下了车,关上门,小斌便开车离开了。
大约在晚上10点30分左右,有一路人在路边发现醉倒在地的李某,便报了警。派出所的民警接到报警电话便立即赶到现场,当时李某似乎还有呼吸,但昏迷不醒。
民警立即拨打了120,120赶到现场后对李某采取了紧急救济措施,将李某送至附近的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医院方多次实施抢救措施,李某于次日凌晨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方出具报告认定的死亡原因为:急性乙醇中毒导致多器官功能障碍致心跳骤停。
事发之后,李某的家属起诉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支出的80%,合计120万余元。
那么,对于李某的意外身亡,公司到底有没有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公司作为酒宴的组织者,具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应知晓饮酒行为可能会对饮酒者产生不利后果,其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知晓饮酒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其仍然放任不良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同时,公司作为酒宴的组织者未能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其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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