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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田崇军
因为退房与客户起纠纷,销售经理被“骂死”, 如今家属索赔50万。客户方需要为经理的死负责吗?家属索赔诉求合理吗?
事件回顾
罗先生是某楼盘的销售部经理,平时除了负责楼盘销售外,还要经常面对客户的各种投诉。2020年12月28日下午,罗先生就接待了一起客户投诉。
当天下午3点多,罗先生所在楼盘的购房客户毛女士来到楼盘营销中心,并委托张先生与楼盘协商退房事宜。
“我是在2020年11月份交的10000元购房定金,但后来我又不想买这套房子了,所以想要楼盘将定金退还给我。”毛女士说,因多次交涉,楼盘都拒绝退还定金,为此她和委托人当时情绪都比较激动,并要求与楼盘负责人见面交涉。
为此,罗先生出面与毛女士进行协商,并明确告知按照定购合同约定,如购房方毁约,定金不予退还。
见协商未果,张先生顿时火冒三丈,对罗先生进行恐吓,并进行收集拍照威胁及持续的语言暴力,“如果你不把我这个问题解决了,我手机也拍了你的照片,我就会叫人来。”
张先生话音刚落,罗先生突然脸色苍白、双手握拳、四肢僵硬,倒了下去,售楼部工作人员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对罗先生采取了一系列急救措施后,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但不幸的是,两天后,罗先生在医院因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并推测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大。事发后,罗先生的家属将毛女士和张先生告上了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两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
那么,在这起事件中,毛女士和张先生是否需要为罗先生的死负责,罗先生家属索赔50万的诉求合理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原则即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罗先生是在张先生恐吓当时发病,随后两天后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毛女士和张先生是否需要为罗先生的死负责以及罗先生家属索赔50万的诉求是否合理,对此关键要看张先生的行为是否有过错,罗先生的死亡与张先生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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