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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雷静
在日常生活中和他人发生口角争执,是很平常的事情,但若是争执过后一方猝死,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事件回顾
年近70岁的荀阿婆是某村的居民,去年11月28日早晨8点左右,荀阿婆发现自己的邻居,村里的一位租客,把车停在了两栋房屋中间的弄堂口。
该弄堂是居民的出行通道,另一端连着的小河,还是社区的消防取水点。因此,荀阿婆要求邻居王某挪车,两人发生争吵。
之后,王某将车辆挪走。8点40分左右,荀阿婆路过王某家门口,双方又因之前的停车事宜发生口角,王某被路过的同乡劝回屋内。
几分钟后,王某身体突发不适倒地,同乡拨打120,后王某经抢救无效,于10点45分死亡。经鉴定,王某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促进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王某家属认为,荀阿婆与王某争吵直接导致王某心脏病发作猝死,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将荀阿婆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赡养费、抚养费等90余万元。 那么,荀阿婆要对王某的死负责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雷静律师认为:
荀阿婆无须对王某的死负责。王某车辆停放的位置确实阻碍了弄堂通行,荀阿婆作为邻居劝阻,并无不当。即便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持续时间也很短,过程中未发生任何肢体冲突,荀阿婆的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此外,对王某有心脏病的情况,荀阿婆没法预判;双方只是发生口角,荀阿婆对王某死亡结果的产生,也很难有预见能力。虽然从时间上看,荀阿婆的劝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荀阿婆也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因此,荀阿婆不应对王某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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