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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近日,某小区业主们不让其他住户使用加装电梯引发网友热议。因为被反对使用电梯,80岁的郭某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件回顾
郭某已80岁高龄,居住于一栋9层住宅内。因该住宅年代久远且未配备电梯,居民上下楼较为不便,该楼业主于2017年至2018年间共商加装电梯事宜。
经多次协商,该幢住宅内的业主谢某等32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并就电梯加装的工程方案和费用分摊、补偿方案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依据筹资方案,郭某作为三楼业主应支付10077元集资款,但郭某因持异议未实际参与出资。
2018年6月,电梯集资完成,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单位依照设计方案加装电梯。一年后,电梯完工并交付使用,前期参与筹资的业主通过刷电梯卡的形式使用该电梯。
郭某因居住在三楼,且已80岁高龄,步行上下楼梯有诸多不便,因此,在加建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补缴集资款后使用电梯,但谢某等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持有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反对郭某使用电梯。
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在按已有加装电梯集资方案支付10077元的费用后,拥有对新建电梯与32户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小区加装的电梯,郭某补交钱后能搭乘吗?其他业主反对郭某使用电梯合法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 田崇军律师认为:
郭某补交钱后可以搭乘,郭某作为业主,对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加装的电梯占用了小区的共有部分,其应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补交相应费用后可以使用该电梯;根据《民法典》确立的守法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其他业主反对郭某使用电梯没有法律依据,郭某作为小区业主,享有对小区共有部分的管理权利,他可以对相应的事项提出自己的意见,但不能因为郭某提出反对意见就不允许郭某使用电梯,这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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