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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雷静
举办婚礼邀请同事参加很正常,但阳先生却因为收了同事的礼金被举报,导致丢了工作。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件回顾
阳先生今年28岁,是一家儿童用品公司的监察员,工作是监督多家门店的运营。
今年9月19日,他和妻子在重庆举办婚礼,邀请了一些同事吃酒席。一周后(9月25日),阳先生的领导告诉他,有人举报他,邀请同事参加婚礼涉嫌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求其退回所有同事的礼金。
阳先生介绍,他邀请的23名同事中有16名是门店负责人,7名是一个部门的同事,但跟大家都一起工作两年以上了,关系比较好,所以才邀请的。本次婚礼,他从23名同事那里共收到了4389元的礼金。
但这次,有人举报后,领导的意思是希望他退还所有礼金,再在公司群里道歉,阳先生按照领导的意思将所有人的礼金退回。但次日,他又收到了总公司的处罚决定。总公司给所有人发邮件,通报其收受礼金4389元给公司监察团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给予其内部警告处分,并调离重庆分公司。
上月底,阳先生给公司写邮件,表示不认同公司的处罚意见,且拒绝以此为由的调任,表示不存在以婚礼为目的进行受贿的行为。但公司这次直接建议他离职。
对此,阳先生表示,“我不是在乎这点钱,在乎的是声誉,说白了,我们办这场婚礼,没有想到要赚好多好多钱,都是亏着在办,就是图一个热闹,图一个氛围,这就是我们的初衷和想法。”目前,其诉求是,离职没问题,但是要恢复其名誉,希望公司撤回处罚邮件,“因为我没有违纪,通报又对我未来事业有影响,希望公司还我一个清白。”
那么,阳先生婚礼收同事们的礼金到底算不算不正当得利?公司借此要求阳先生离职合法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雷静律师认为:
阳先生婚礼收同事们的礼金不算不正当得利。依据法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礼金应认定为是对新婚夫妇的赠与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阳先生所在公司的《员工手册》和《监察中心纪律条令》都没有明文规定监察员邀请公司同事参加婚礼属于违规违纪行为,那么,公司认定阳先生邀请同事参加婚礼、收取礼金是违纪行为,从而作出相应处罚的依据就不充足。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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