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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王紫君
父亲在未告知儿子的情况下,以儿子监护人的身份代其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赶在儿子十八岁生日前几天与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儿子一怒之下将父亲告上法庭。
事件回顾
2016年,因老宅拆迁,小杰与其父亲张某、继母吴某共同分得一套房屋,约定由小杰占有50%房屋份额,父亲和继母则分别占有25%的份额。
2020年6月底,张某在未告知小杰的情况下,以小杰监护人的身份代小杰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需要登记信息为由骗取小杰的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证件,赶在小杰十八岁生日前几天与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张某出售案涉房屋获得203万元钱款后,他另购了一处房屋,房屋产权人为他和现任妻子吴某,该房产中并无小杰的份额。
得知真相的小杰气愤至极,认为父亲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身利益,情节非常恶劣,遂一纸诉状将父亲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售房款101.5万元。张某则辩称,事先与儿子沟通过卖房事宜,当时也是同意的,但无法提交证据证明。
那么,这个房子张某到底能不能卖?小杰状告父亲要求支付售房款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认为:
张某无权卖房,小杰要求其支付售房款101.5万元合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张某在未告知小杰的情况下,以小杰监护人的身份代小杰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赶在小杰十八岁生日前几天与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张某转让案涉房产时,小杰尚为未成年人,张某未经其同意即代其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案涉房产,并自行处置卖房款203万元与妻子吴某另购房产而无小杰的份额。
张某的行为并非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小杰的利益,其无权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小杰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小杰对案涉房产享有50%的份额,张某应当根据小杰的诉讼请求向其返还卖房款所得的50%共计101.5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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