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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
大学生被发现倒在宿舍楼打水间的地上猝死,买的百万意外险能赔吗?
事件回顾
小王在校期间,被发现倒在宿舍楼打水间的地上,同学拨打120后,急救中心人员赶到现场时,小王已“全心停搏”,呼吸心跳均停止。经过公安机关勘查和检验,排除自杀及他杀可能,小王死因不明。随即,急救中心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死因为“死后推断心源性猝死”。小王的父亲曾在保险公司为儿子投保人身保险,其中含有意外身故险,金额为100万元。小王的父亲联系保险公司理赔未果,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那么,大学生在校猝死,买的意外险能赔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首先,需要看小王的父亲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险理赔条件。若小王父亲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小王身故符合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的理赔条件。其次,需要看保险合同中是否有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约定,需要判断小王死亡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事项。因此,大学生在校猝死,是否能获得意外险理赔,需要根据保险合同对理赔条件、免责条款等约定的具体内容综合判断。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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