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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王紫君
男子上班身体不适,因为第二天有工作,便吃了点救心丸坚持到当天下班才回家。回家后却不幸猝死,能认定为工伤吗?
事件回顾
李某是某单位员工,生前系主任。2017年5月17日李某正常到单位上班,上班过程中多名同事见到李某身体不适,心慌心跳,大家劝他回家休息,但他因为第二天要接待外省单位来的考察组,需要准备工作,便吃了点救心丸坚持到当天下班才回家。
2017年5月18日3时左右,其家属发现李某呼之不应,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经医务人员赶往家中抢救无效,于2017年5月18日4时3分死亡,死亡原因:猝死,呼吸循环衰竭。
2017年5月26日,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市政府作出决定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家属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上班时身体不适下班后在家猝死,到底算不算工伤?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认为:
李某的情形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条款规定的“突发疾病”,强调疾病的“突然”且“紧急”,疾病的产生可能是工作原因,也可能非工作原因,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且导致职工当即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均应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立法技术上将三类特殊情形视为工伤是对工伤范围作了有限延伸,但不宜将本已是“视同”的情形再无限扩大。
李某白天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出现身体不适,下班回到家中休息,到次日凌晨3时家属呼之不应,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抢救无效,于凌晨4时3分死亡。
李某是在回家之后突发疾病死亡的,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凌晨3时,但此时间段李某既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故不属于上述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和市政府不予认定工伤于法有据。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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