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租车出车祸 司机遭索赔59万!这场意外该由谁买单?

考试“搭子”相约开车赴考,不慎车祸,一人伤重,开车的同学该负全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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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

考试“搭子”相约开车赴考,不慎车祸,一人伤重,开车的同学该负全责吗?

事件回顾

小汪、小史和小陈是大学同学,三人报名参加同一场考试。因考点在校外,路程稍远,三个考试“搭子”便计划租车前去考场。

考试当天,小汪开着合租的车,载上小陈和小史,开往目的地。可车辆开出没多远,因小汪驾驶不慎,车辆猛地撞上电灯柱,造成车内三人受伤,车辆和电灯柱亦受损。

小陈伤重,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之后辗转多地医院治疗,累计住院98天,花费医疗费共计41.94万余元。经鉴定,小陈手术治疗后,颅脑及右眼两处构成十级伤残。

小陈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对自己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小汪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汪应向其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9.26万余元。

那么,这场意外,到底该由谁买单?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情谊行为,本身系一种好意施惠行为。本案中,小陈和小汪系同学,相约一起租车外出考试,小汪负责无偿驾驶车辆,若小汪没有额外向同学收取任何费用,那么在没有事先明确责任分配,且该行为存在较高风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驾驶人小汪与搭乘人小陈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小汪的赔偿责任。同时,小汪作为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在驾驶全程中应审慎注意,保护好自己及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本案中小汪仍应对小陈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4-01-25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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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i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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