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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王紫君
近日,一条关于生育权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因为妻子拒绝生育,丈夫认为自己的生育权被侵害,将妻子告上法庭索赔15万,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件回顾
据了解,女子王某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女,女儿跟随王某及现任丈夫李某一起生活,结婚后,夫妻二人一直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后来,李某得知王某已做绝育手术,李某及李某母亲一度要求王某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遭到王某拒绝。
之后,二人发生矛盾,王某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驳回。现在李某认为,王某背弃了当年白头偕老的承诺,多次起诉离婚,拒绝生育并导致李某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起诉至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给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那么,在婚姻当中,男性是否享受生育权?妻子不想生孩子,男方有权强求生子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认为:
在婚姻当中,男女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妻子不想生孩子,男方无权强求生子。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利的实现不得妨碍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若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坚持要孩子,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显然是不合法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订)》
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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