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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王紫君
女子本来在公司月薪2.5万,生完孩子回来公司上班却面临调岗。公司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就解除合同,女子是否有权不接受公司的调岗安排?
事件回顾
2016年3月21日,袁某入职了一家游轮公司,月工资为每月税前2.5万元。2017年1月22日袁某因怀孕开始休假。2017年4月5日,袁某生产一女儿。
2017年10月9日,袁某返回公司工作。由于袁某离岗太久,为了保证公司业务不受影响,公司不得不安排人员替补她原来担任的大旅行社经销经理岗位。现在袁某回来工作了,唯一一个空缺的岗位是中小旅行社经销经理一职,薪资不变还是两万五。不过,袁某拒绝此安排,要求从事大旅行社的接洽。
2017年10月12日,公司以邮件方式再次通知袁某。公司在此份邮件中提供了与袁某的《协商解除协议书》,公司表示若双方协商解除,同意向袁某支付工资至2017年10月16日,并向袁某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0万元。
而袁某却认为自己处于哺乳期需要经常陪伴孩子,而新岗位要经常外出出差。因此认为此次调岗不合理,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就解除合同,表示不接受这样的协商处理。
在这个事件中,公司是否不近乎人情?员工袁某是否有权不接受公司的调岗安排?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认为:
公司的安排不违反法律规定,袁某无权拒绝调岗安排。游轮公司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依法拥有经营自主权及用工自主权。
袁某进入公司后不久即怀孕,从袁某休假至产假结束回归游轮公司工作历时近9个月,游轮公司安排其他人员接替袁某原工作内容符合经营管理的需要,故袁某返岗后,游轮公司对其工作岗位、内容重新安排符合常理。
袁某原工作岗位为大客户销售经理,返岗后游轮公司安排其从事中小客户销售经理,虽然面向不同的客户群体,但工作内容仍属销售范围,客户群体的不同并未导致工作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不会造成袁某无法胜任该岗位工作,且袁某调换后薪资不变,故游轮公司对袁某的岗位安排具有合理性。
游轮公司已合理安排袁媛岗位,如袁媛坚持要求于原岗位履职,可能会致双方无法履行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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