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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赵清华
女员工入职后发现怀孕,领导“傻眼”原地解散公司……
事件回顾
半年前,张女士参加了某公司面试,并且在面试中“脱颖而出”,顺利拿到了offer,在试用期之后,双方签订了3年的合同。然而,就在签合同之后,张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怀孕1个月了。孩子的到来让张女士喜出望外,但也让张女士担心“领导多想”,因此刻意隐瞒了怀孕事实。
但是在3个月后,张女士的孕状谁都看得出来,张女士索性向公司领导说明了情况。公司领导傻眼了,好家伙,前脚签合同,后脚怀孕,还不能辞退孕妇,还得提供3个多月的带薪产假,该有的福利一样不能少。
于是老板让原公司就地解散,注册了新公司,招聘了原班人马,但唯独剔除了张女士。这下张女士开始着急上火了,因为她才拿了一个月的带薪休假,公司就倒闭了,她也失去了收入来源。
正在她着急上火的时候偶然发现,原来的老板开了家新公司,而且招的还都是她的老同事。因此,她有理由怀疑“公司的倒闭就是一个骗局”,可等到她上门去找老板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时候,老板表示新开的公司并没有和她签署劳动合同,不需要为张女士支付工资。
张女士又傻眼了,她找到了劳动仲裁,但是劳动仲裁表示:执法对象已经注销了。明明老板还是原来那个老板,同事也是原来的同事,怎么换了个壳,自己的合同就作废了?于是张女士找到了媒体帮她要说法。
媒体采访时,老板表示:原来公司是因为经营不善倒闭的,公司在宣布破产前,对员工做到了后续的补助,该通知的都通知了,该赔偿的也都赔偿了。但张女士“就是不愿意配合”“三番五次谈了多少次她都不走”“你公司再倒闭我也得跟你在一起”。总之就是找了张女士多次,张女士都表示要和公司“共存亡”,就是不愿意签离职单。
另一方面因为基本没上过班的张女士又在休产假,公司也不能辞退,于是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对张女士按照规定按时发放了最低工资并缴了社保。
那么 ,原公司到底需不需要继续支付她工资?新公司需要对张女士负责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吴胜利律师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张女士原公司因经营不善宣告破产,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张女士应取得的工资已经经济补偿,原公司宣告破产后,张女士和原公司的劳动关系即终止,至此原公司因主体不存在,也无法向张女士继续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
新公司因与原公司不存在公司合并等法律权利义务的承接,是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因此新公司有权决定是否与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义务必须对张女士负责。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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