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10个月假只发最低工资 “放假式裁员”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

近日,深圳某公司给员工放10个月假引发热议,在放假期间,员工首月工资照常发放,但从次月开始,工资就按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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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

放假是件开心事,但若是公司直接放长假,只发最低工资,你还愿意吗?

事件回顾

近日,深圳某公司给员工放10个月假引发热议,在放假期间,员工首月工资照常发放,但从次月开始,工资就按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有网友表示,“这不就是变相的裁员吗?”“公司好算计,既想裁员,又不想给经济补偿。”那么,这种“放假式裁员”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员工该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若深圳某公司因经营困难安排员工停工停产放假10个月的,第一个月工资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报酬标准支付,剩下的9个月,若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深圳某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公司未让员工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生活费。但若公司并非经营困难,且员工愿意提供劳动的,公司安排员工长达10个月的假期,其实是一种变相裁员的行为,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公司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依法申请仲裁。

相关法律法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4-01-12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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