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摸鱼” 公司可以直接辞退吗?

近日,一则关于“男子上班打游戏被领导要求辞职”的新闻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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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

近日,一则关于“男子上班打游戏被领导要求辞职”的新闻引发热议。

事件回顾

小南是刚毕业的应届生,今年6月份入职某教育培训公司,某天上班时间玩手机打游戏,被上级领导刘某发现。小南本以为“摸鱼被抓”处罚不会太重,没想到,刘某通知小南在当月15日自行辞职,或者由其亲自辞退。对此,小南深感不服,在之后电话沟通中双方发生争吵。

据小南提供的录音显示,刘某多次爆粗辱骂“他X的”,还有“最适合你的工作可能是去坟场念悼念词”等侮辱性词汇。最终,小南报警求助,要求刘某公开道歉,但警方调解无果。与此同时,小南当月工资被降、绩效被扣。眼见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小南无奈之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因工作问题被领导辱骂是否涉及侵权?员工上班“摸鱼”,公司可以直接辞退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律师认为: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刘某多次爆粗辱骂小男“他X的”,还有“最适合你的工作可能是去坟场念悼念词”等侮辱性词汇和侮辱性的语言进行评价,属于侵害小南的人格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将员工在上班时间“摸鱼”的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纳入规章制度,那么出现员工上班“摸鱼”的情况,公司一般不能直接辞退,应当事前对劳动者的轻微违纪行为提醒,直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加重了劳动者责任,损害了劳动者利益。同时,作为劳动者,应自觉履职尽责,远离消极怠工等不良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3-12-28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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