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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雷静
精神病患者从某种程度上讲,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在民事、刑事等法律规范方面受到比一般人更多的保护。近日,郑州某地一售楼部业务员将房子卖给精神病患者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
事件回顾
近日,河南郑州市民许女士说买了一套“憋屈房”,她女儿患有精神病五年,之前一家售楼部的业务员,给女儿推销了一套房子,结果一发不可收拾。
“卖给谁不行,偏偏卖给残疾人!”
许女士说,当时一再强调,告诉业务员女儿无法买房,是精神病患者,没有能力。但没想到趁许女士不注意,业务员开着车直接将许女士女儿带到售楼处。
女孩没有办法贷款,工作人员告诉她用信用卡,就这样女孩稀里糊涂交了五万块钱,签了合同,买了房。许女士欲哭无泪,表示很憋屈,她没想到销售如此穷追不舍,是房子不好卖,逮着机会就下手吗?
可怜天下父母心,后来许女士找售楼部要求对方将房款退回,事情已经过去十个月了,款项仍然没有打到账上。
“我咋知道她有精神病?”
其中一位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表示不知情,甚至回怼家属,看不出来女孩像有精神疾病,并坚持当时是正常销售行为。但是根据许女士出示的医生诊断证明,可以看到诊断证明上确实显示许女士的女儿患有精神疾病。
女孩的哥哥也一再表示,事先已经向当时的业务员明确说明。这里解释一点,带女孩走的业务员和售楼部的人不是同一位。另一位售楼部负责人说:“那位业务员早就不在了。”
他振振有词的回应称:女孩签字的时候没说自己有病,我们也不知道。精神病患者怎么可能会说自己有病呢?他更像是在找借口。
该负责人说正常情况下已经签字的合同是不退的,但是现在情况特殊,退款申请早已提报,让家属静等通知。
等了十个月,房款了无音讯,要等到猴年马月?家属着急,不理解为什么这笔钱花十个月的时间都退不下来,效率这么低吗?话音刚落,该男子匆匆离开现场,拒绝进一步回应。
那么,销售人员把房子卖给许女士患有精神病的女儿是否合规?许女士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雷静律师认为:
销售人员在明知许女士女儿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仍卖房子给她,不合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如果完全不能或部分不能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那么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也就是说,如果许女士女儿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那么其买房的合同行为要经过许女士本人的追认才能认定有效,这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若许女士女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买卖合同无效;若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许女士拒绝追认,则该房屋买卖合同未生效。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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