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让人搭车出车祸后遭索赔20余万 好心办坏事该不该担责?

八旬老人刘某骑电动三轮车让人免费搭乘,未料发生事故导致搭乘者十级伤残,刘某被诉至法院遭索赔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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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雷静

八旬老人刘某骑电动三轮车让人免费搭乘,未料发生事故导致搭乘者十级伤残,刘某被诉至法院遭索赔20万余元……

事件回顾

刘某今年已经80多岁了,常常开着自己的电动三轮车穿梭在大街小巷回收废品,生活自给自足。一天,刘某来到小范家回收废品,听说小范要去厂里上班,二话不说要将小范顺道带去。

小范上车后与刘某并排坐在三轮车副驾驶位置,一路上刘某驾车速度较快,在行驶至一岔口处右转弯时,车子右后轮碾压到绿化坛边沿导致车辆侧翻。刘某被甩出去只受轻微伤,但小范被压在车下腿部严重受伤。

经治疗,小范的右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达到伤残十级标准。后小范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万余元。

刘某表示,自己是好意顺路带上一段,反倒被索赔20万,表示不能接受。小范也很为难,他因为事故无法正常行走,家里本就不富裕,又因治疗花费了许多钱。

那么,这起意外事件的责任到底该如何划分?小范索赔20万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雷静律师认为:

刘某无偿搭载小范,双方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而刘某作为驾驶员应当承担保障同乘者即小范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好意同乘者不因其无偿搭乘的行为失去法律保护。因此,刘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刘某无偿搭载小范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予以肯定与倡导,对其适当减轻赔偿责任,不但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社会伦理价值观。结合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适当减轻其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发表于 2021-11-16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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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其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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