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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同居4年后分手,男方认为,房子、车子虽然是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女方独自出钱买的,但他有买菜做饭、缴纳物业费等付出,这些都是“共同财产” ,自己也有一半份额……
父亲在未告知儿子的情况下,以儿子监护人的身份代其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赶在儿子十八岁生日前几天与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儿子一怒之下将父亲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