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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王紫君
夫妻俩结婚后感情不合经常吵架,并分居要离婚,双方都找借口不想要抚养女儿,鉴于二人未能妥善解决孩子的抚育问题,法院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这一判决出于何种考虑?是否合理?
事件回顾
刘女士和丈夫赵先生两人于2016年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育了女儿。近年来,夫妻感情不合,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并自2020年4月开始分居。
双方矛盾越来越大,于是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此,丈夫赵先生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方面也没有太大争议,但令人意外的是,二人都不愿意抚养身体健健康康的女儿。
刘女士称,自己收入不高,母亲身体也不好,没有能力抚养女儿;赵先生则表示,自己经常出差,父母年龄又较大,而且孩子毕竟是女孩,跟着妈妈更有利于成长。对此,法官组织多次调解均未成功。
现在这样的情形,孩子两方都不想要,刘女士还能顺利离婚吗?孩子又该判给谁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认为:
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可以”带有一种选择性,可以裁定暂由一方抚养,也可以不判决双方离婚。
本案中刘女士夫妇均拒绝抚养女儿,其女儿年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法院可能会判决离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法院也可能会判决不准予离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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