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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雷静
女儿、女婿工作繁忙,外婆辞去工作,在家专心照顾外孙,女婿承诺每月支付3000元作为照顾孩子的辛苦费。两人离婚后,外婆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支付外孙出生以来的辛苦费,这合理吗?
事件回顾
2010年10月,苏某和李某登记结婚。2014年8月,儿子小宝出生。
因夫妻俩平时工作繁忙,小宝出生后便由外婆方某照顾日常生活。2016年2月20日,女婿李某向外婆方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承诺岳母带孩子期间,本人愿意支付每月三千元辛苦费,每年底支付一次。
2019年8月,苏某与李某发生矛盾分居,小宝随母亲苏某及外公外婆共同生活。后苏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0年12月,法院判决二人准予离婚,孩子由苏某抚养。
2020年10月10日,方某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支付小宝出生之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间的辛苦费,共计20余万元。
苏某辩称,承诺书由李某一人出具,且内容明确表示该笔费用由李某支付,应系李某的个人债务,不应由其支付。李某辩称,其一家三口与岳父岳母共同生活,岳母照顾小宝,其与苏某照顾岳父岳母,是一个相互照顾的过程,其无需支付岳母主张的照顾小宝的劳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方某并无义务带娃,且承诺书算是一种合同,一审判决李某支付总计16万多元带娃费。李某不服判决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假如没有承诺书,法院会怎么判?同样的情况,假如是奶奶带娃,是否也可以获得补偿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雷静律师认为:
回答:假如没有承诺书,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原告诉请;若是奶奶带娃,也会获得补偿。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扶助。父母才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人。除父母死亡或者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外,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抚养孙子女、外
孙子女的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孙辈是一种情谊行为,在无明确约定情形下,这种照顾应为自愿、无偿。但如双方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孙辈的劳务费作出了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父母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帮助在经济上的回馈,应受到法律支持。
本案中,苏某、李某有抚养能力,方某对小宝并无法定抚养教育义务。苏某、李某请方某帮忙照顾孩子,李某以出具《承诺书》的方式自愿承诺向方某支付每月3000 元的辛苦费,承诺人应当依约支付费用。《承诺书》虽由李某一人出具,但方某照顾的是苏某与李某二人之子,苏某对小宝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亦也应当支付该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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