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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王紫君
女性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与生俱来的。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然而,叶女士最近却被丈夫以离婚威胁催生二胎……
事件回顾
叶女士今年41岁了,与丈夫育有一女。最近,丈夫竟对她提出,如果叶女士不生二胎就离婚,此后他不再接送孩子,不再为家庭出钱出力,不抚养孩子,还要求将原来放在叶女士的工资卡要回来。
原来,早在几年前,丈夫便已经催促她生二胎,当时因为叶女士身体不好只好作罢。叶女士以为生二胎一事早已翻篇,但从今年8月开始,丈夫又开始催她生二胎。叶女士认为,自己身体不好且岁数不小,不适合再生育。没想到丈夫竟对她提出如此要求。
叶女士非常烦恼,感觉丈夫不能体谅自己,与丈夫无法过下去。于是,她准备与丈夫诉讼离婚。那么,叶女士丈夫拒绝给抚养费、拒绝承担家庭义务的行为是否合法呢?叶女士是否有权利选择不生二胎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认为:
叶女士丈夫拒绝给抚养费、拒绝承担家庭义务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天然的抚养义务,无论是婚内还是离婚后,都应该给抚养费。叶女士丈夫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是不合法的,子女有权要求其给付抚养费。
叶女士有权利选择不生二胎。《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叶女士有选择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不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何时生育的权利,有权利选择不生二胎。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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