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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王紫君
抚养子女是法律赋予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正所谓,血浓于水,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孩子不管交由哪方抚养,这份亲情永远都不会改变,但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却总是纠纷不断……
事件回顾
张某与奚某是一对夫妻,两人生有一女,名为张涵(化名)。丈夫张某曾经的工作年薪50万元,但自2016年8月以来一直处于失业状态。近日,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张涵随自己共同生活,奚某支付每月1500元抚养费。
法院对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但由于张涵年龄尚小,根据其现在随奚某共同生活、双方现在实际收入情况等事实,考虑生活的便利、对生活环境的适应等因素,法院确定张涵随奚某共同生活,并根据张某目前无工作及收入情况,酌定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对于这一结果,奚某并不满意。奚某认为,张某在上海与其父母共同共有四套住房,其中两套为自用,剩余两套用于出租,张某虽然没有工作,但有一定经济能力支付女儿张涵的抚养费。另外,张涵作为已经就读幼儿园的儿童,其实际生活所需日益增长,法院基于张某失业确定抚养费为每月600元属于较低水平,要求提高抚养费。
那么,张某作为父亲,明明坐拥四套房产,每月却只给女儿600元抚养费,这样到底合适吗?奚某要求提高抚养费的诉求能实现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认为:
张某作为父亲,每月却只给女儿600元抚养费不合理,奚某主张提高抚养费的主张应该可以得到支持。
张某对张涵负有抚养义务,其失业前有良好的工作和丰厚的薪水,现在亦未丧失劳动能力,应当也能够通过自身努力,找寻一份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以自己的劳动所得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
另外,张某有四套房屋,且其中两套用于出租,故张某有一定经济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张涵作为已经就读幼儿园的儿童,其实际生活所需日益增长。张某支付抚养费为每月600元属于较低水平,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正常需要不相适应。抚养费一般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来确定。张某虽然没有固定工作但拥有其他资产收益,仍应支付与其资产收益相适应的抚养费。奚某主张提高抚养费的主张应该可以得到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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