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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深圳一男子与小20岁女子相亲,闪婚22天后新娘消失,支付的150万“彩礼”能退吗?女子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
事件回顾
2014年11月,李先生在一场相亲活动中认识了比自己小二十岁的小慧(化名),不久后二人坠入爱河。
2016年1月,李先生向小慧转账80万元后,小慧随即失去联系,此后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小慧还款,该诉求已得到法院支持并已归还。
2017年4月,久未露面的小慧突然通过微信主动联系李先生,二人重燃旧情,李先生当月就飞往小慧家乡与其家人商谈婚事。小慧向李先生表示,其父母对其远嫁非常担心。李先生为表诚意,向小慧的家人转账支付了150万元。
2017年5月21日,李先生与小慧签下婚前协议,约定:男方婚前购得的深圳市南山区某房产为男女双方共同财产;男方名下位于惠州的某房产婚后赠与女方等。同日,李先生以小慧的名义为其购买宝马汽车一辆并于5月23日付清该车余款。后李先生于8月8日以55万余元将该车辆售出。
2017年5月22日,双方登记结婚。2017年6月13日,因双方发生矛盾,小慧在李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飞回家乡,对李先生不予理会,并以房屋所有权和公司股权等财产的转让作为“和好条件”,双方没有再见面。
2017年8月23日,李先生以小慧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那么,小慧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李先生能要回自己的彩礼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是指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小慧在和李先生登记结婚期间有欺骗的性质,但最终是否涉嫌诈骗,需要根据具体详细的证明来证明是否是诈骗。李先生和小慧虽然登记结婚,但是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十分短暂,且无互帮互助、共同经营家庭的客观事实存在。根据相关规定,李先生以和小慧离婚为前提,应是可以要回彩礼的。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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