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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雷静
女子闪婚两个月丈夫却病逝,还留下23万元债务!这笔钱妻子该还吗?
事件回顾
方某是某商行的经营者,与某批发店交易多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方某通过微信、电话向该批发店下单,双方不定期对账结算支付货款。
2020年12月,方某与妻子曾某登记结婚。2021年1月,某批发店通过微信向方某发送了1月份的对账单并要求其核对,对账单记载截至2021年1月份欠款35万余元,方某在微信上回复“好”。对账后,方某支付了11万余元,尚欠23万余元。
2021年2月,方某因病去世,生前无立遗嘱,亦未生育子女、收养子女。故其法定继承人为其父母及其配偶曾某。同年3月,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书,载明:由曾某一人继承小型轿车;由方某父亲、曾某共同继承方某遗留的广州花都区某房产;方某母亲放弃对车辆及房屋的继承权。
2021年4月,某批发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父亲、曾某在继承方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货款2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并主张其中4万余元的款项是方某与曾某婚后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曾某偿还。
那么,方某父亲、配偶曾某是否需要承担涉案债务的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雷静律师认为:
方某父亲、配偶曾某以各自继承方某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
本案中,因方某死亡,其拖欠某批发店的债务转化为生前所遗留的债务。依据法律规定,方某遗留的财产本应先予清偿其遗留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本案中方某父亲、配偶曾某是均有继承方某的遗产,遗产应首先用于清偿方某遗留的债务。但是,由于两人继承方某遗产价值并不相等,故按照前述法律规定,方某父亲、曾某应以各自继承方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方某的案涉债务。对于债务可能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两人没有表示自愿清偿,无需清偿。
此外,虽然该4万余元货款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后,但该债务并没有曾某的签名及事后追认。若该债务并非是方某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将债务用于两人的共同生活,在也无证据显示曾某在如此短暂的婚姻里享受了方某用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的情况下,4万余元货款并不能认定为方某与曾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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