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前夫对于2015年2月至2015年7月抚养费请求支付属于重复起诉,若前夫一直不将女儿交给您抚养,您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排除您前夫对您的妨害。
我与前夫于2014年9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前夫抚养儿子,我抚养女儿,抚养费各自负担。但自判决生效后,前夫一直不肯将女儿给我,甚至一直不让我探望女儿。即使我办理了女儿的户籍转移,也请村委会干部协助,前夫仍然不肯交出女儿,反面声称是我不要女儿。
2015年6月,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以不能对孩子进行人身执行为由,一直拖延。
2015年7月,前夫起诉至法院,要求我支付抚养费(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共11个月,每月1500元),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10月至 2015年1月这段时间无法证明我主动争取女儿的抚养权,故应承担这4个月的抚养费;2015年1月起是前夫自愿抚养,我不用承担抚养费。判决生效后,双 方都没有上诉。但前夫仍然不肯交出女儿,声称抚养费太少,要求增加抚养费叁千元。法院认为这是个人协议,让我考虑。会面时,前夫要求我出具法院的“交接孩 子的手续”,后又要求我出具“交接孩子的证明”,双方不欢而散。
2015年12月,前夫以女儿(6岁)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我支付抚养费(2015月2月至2015年12月,每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