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被拆迁人对房屋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申请鉴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处理”。
如果您对合同内容不予认可,可以拒签。空白合同没有约定具体条款,签订后合同不成立。
被征收人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