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若您购买的该二手房属于对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卖房子属非因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需双方一致同意才有权处分。至于您是否满足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您不满足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您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