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若确实因为学校的栏杆不牢靠而导致了同学的摔伤,则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我是一名高中生,上周在校住宿期间,与室友在宿舍打闹,一人意外受伤住院,同学家长来,要我和另一个同学承担医药费和其他的费用,我想问一下当时是学校的栏杆不牢靠造成了同学摔伤,是否学校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不应该都让我们承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