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污水处理BOT项目中,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由单方终止协议并强制接管,但未提供社会资本方违约证据,企业主张程序违法——行政协议解除中“公共利益”的实质性要件应如何审查,是否需以协商前置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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