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的孩子在学校受到同学的严重欺凌,导致心理创伤。刘女士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学校的管理责任以及施害学生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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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答

赵清华
擅长:法律

您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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