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学生有安全保障义务,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受伤的,应承担一定责任。
学生在学校休息期间在操场上与同学玩耍时不慎摔倒,导致手腕骨折,家长认为,学校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措施和监管,如操场地面不平整、未设置足够的警示标志或老师未在场监督等,是导致学生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家长要求学校承担医疗费用、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因受伤导致的学业损失等赔偿责任。学校则认为,学生在玩耍过程中未尽到自身注意义务,其摔倒行为属于自担风险的范围,因此学校不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