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妈妈是酒店的服务员,带客人上去看房间后,客人说要换房间

大堂经理让我妈妈上去看客房是否有少什么东西,我妈妈可能多嘴说房间有动过,然后那个客人就火大的上来就对我妈妈一拳,动手打人,第二天我妈妈耳朵就出血变成青紫的了,打人的人还很冲,拒不付医药费,警察协调也没协调好?我们怎么可以争取到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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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答

律师邹扬扬 - 律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属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1228日作出《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根据该答复,员工因客人欧打造成的工伤,员工对工伤保险机构和客人均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两者在法律上并行不悖,受害员工可以主张双份赔偿。

所以,您母亲除可以向打人者主张赔偿外,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获得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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