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建房内有问题地梁,面积遭侵权,维权处处受阻。

  中国电信集团武汉分公司, 二十五年了,一个严重影响生活的房屋质量问题,正常途径无论怎样寻求,始终就是得不到解决。

      这个明显由钢筋和混凝土组成的地梁,位于原房屋卫生间的中间位置。原地修建卫生间存在使用功能方面的障碍。不得已把卫生间移位到卧室。此房屋是由现中国电信集团武汉分公司当初负责还建。从1998年至今,多次联系武汉分公司多任房管负责人,让他们把这个混凝土地梁做消除处理。因为这是明显的房屋建造质量问题。但他们用各种理由进行推诿,就是不做任何实际的行动。

 

 

 

 

 

整体房屋都处于平整的状态,唯独原卫生间内莫名多出此混凝土地梁。这明显属于不合理、不合格的房屋建筑范畴。按照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要求,所有居住房屋的卫生间应该是全屋地面最低点。可是按照现有卫生间地面使用,卫生间地面是全房最高点这样的房屋不知当初是如何进行的房屋合格验收?

如果需要照顾生病老年人时,由于存在近三十多厘米的高度差,轮椅将无法进入卫生间。

此钢筋混凝土地梁的存在。使得发生房屋买卖时,会因为存在这个事实瑕疵,会被认定为房屋有质量问题。会以低于正常市场价较大的折价处理。这个也在房屋中介处得到明确的肯定回答。请问,我们为什么要承担这不明不白的房屋折价损失?另一方面,如果把地梁进行掩饰隐瞒,发生了房屋买卖。买方将来发现了地梁的存在,从而影响了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会以未如实告知,我们将面临欺诈起诉控告。可以预见的结果就是退房赔款。所以,这个问题必须得到解决。

 由于无法忍受中国电信集团武汉分公司,无休止的找借口拖延。我们希望得到法律在一个可以预见时间的支持。我们采用了向所在区法院起诉的方式。但这样的举动,让我们陷入了一个更大的困境。主审法官先先说他懂装修,这样的混凝土地梁不影响管道的布设。在请求到现场查看,再做定论,同时判定是否为不合格,不合理构筑物。法官又说他不懂这些。需要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

鉴定分为了两项。一项是原卫生间结构内是否存在不合理部分,以及该混凝土地台是否能消除至客厅高度的可行性。另一项是现卫生间还原至原结构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经过摇号等待,结构鉴定单位说需要先交费用,起步价最低每项收费一万八千元。并且他们只负责质量鉴定。至于地脚梁存在的合理性,以及恢复成原结构的方案和费用,他们不负责。

花费一万八千元的费用,仅仅鉴定地脚梁的构成成分及质量。换句话说,花费这些钱只是告诉我们,这个地梁是钢筋和混凝土组成的。不能判定其合理性和提出消除地梁处理方法。而现卫生间还原至原结构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需要另外单位评估鉴定,所需费用还未知。但不会低于起步价。

我们认为鉴定费过于高昂。几百块和上千块钱比较合理,可以接受。鉴定一段地梁地台是不是钢筋混凝土要一万八千块?超出了我们的理解范围。况且,这个地台就明显的摆在那里,任何正常人到现场查看就能得出是钢筋和混凝土组成的结论。

再说消除地脚梁及还原卫生间的相关费用,应该由武汉电信分公司方来负责。因为它们是责任方。

我们提出了我们的异议。这些没有得到法官明确回答。只是追问,鉴定做,还是不做?

我们决定放弃做这样的鉴定。因为地梁存在合理不合理,应该与其质量无关。关于混凝土地台的合理性,认为只要是个智力正常的人,就能够得出明确的判断。如同对一个已经双腿高位截肢,靠轮椅行走的人说,我不知道你是不是残疾人,你需要有残疾人证明。如果没有残疾人证明,就无法做判定。

在最后签字确认(退案函)时,法官问有没有新的证据。我们回复:我们随起诉书提交了,能客观反应混凝土地台的现场实际照片,足以作为充分的证据,希望法院采纳。在书记员准备将此回答记录在案时,身边的法官用手肘碰触书记员,示意不要记录这句话。我们立刻就明白了,在这里,人为的因素在起作用。我们的申诉无论做怎么样的努力,都不可能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对待。

某法官即不到房屋现场,又对提供的现场照片视而不见。就做出:我方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出诉讼所依据的事实,亦未举证证明电信集团武汉分公司存在过错,且侵害了其民事权益并造成伤害,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我方主张电信集团武汉分公司限时拆除现某层 某号房屋中属于不合理建筑瑕疵的混凝土地脚梁结构,并承担 恢复卫生间结构及周边涉及装修项目事宜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就这样做出了。不经过鉴定,哪怕客观事实就摆在那里,在法官那里,就是不存在。

现在,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拿着这份某区法院的判决,作为他们可以继续不作为的挡箭牌。以前没有借口,现在反而有了。

既然某区法院有法官认为,混凝土地台的存在,不存在过错,也未造成民事权益的伤害。我们强烈要求,参照此混凝土地梁,同材质、同体积比例的在中国电信集团武汉分公司有关责任人,以及认同此地梁不构成伤害的其它人。在他们所属的房屋卫生间内,修筑一个同样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他们只要说没问题,可以接受。我们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现在,在已有现状图片证据的前提下,某法官不顾客观事实,不做鉴定,就认定没有证据的推论下,做出了判决。权利可以改变对事实的描述,但不能改变事实本身。不是某法官判决说它不存在,它就真的不存在了。法律是用来维护公平公正的,不应该是某些人用以玩弄的工具。

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负责人,能不回避吗?不要用明显违背事实的判决来搪塞。因为在此之前的二十年,对地梁的问题,你们什么作为都没做。

混凝土地台不解决,卫生间就不能做到原位使用。对楼下住户始终是个隐患。近段时间,因为卫生间有漏水到楼下发生,中国电信集团武汉分公司和街道有关人员,让我们配合做防水维修。我们本着祸不及它人的原则,配合做了防水改造。但漏水问题暂时解决后,对怎么解决根本性的问题,电信武汉分公司依然还是采取拖延不理睬的方式。

 

在此,需要说明另一件事。当初房屋拆迁时,我们家有两间各自拥有独立户籍,独立居住权属。签署拆迁协议时,安置住房原则是:拆一户还一户。但原武汉市电信有关工作人员,擅自将两户合并成一户。这是违背事实公平的强权行为。找到该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反映情况。他们才在有关拆迁合同上又补充注明:经领导研究决定,还建二室一厅,超出面积,按使用权计价字样。

      然而,在房屋竣工还建分配时,不知何种原因。负责房屋分配的人却说:现二室一厅户源已分完,只能给我一室一厅另加相邻的另一间房的部分做补差面积还建。由于当时他们并未提供应分配房屋面积和结构图说明,我们被隐瞒了实情。因为是一一对应的还建房,我们无从选择被逼接受这样的安排。可是在实际操作中,本应该按照合计建面93.17平方米住房还建。但实际分割还建面积减缩到目前实际居住建面82平方米。

协议注明还建二室一厅,说明,即使没有二室一厅的结构,也应该有二室一厅的面积数量。在本栋本单元有多套二室一厅,建筑面积都在90平方米以上。为何我们房屋实际还建建筑面积只却只有82平方米?房屋面积严重不足,是不是属于不遵守协议的欺骗行为?

2021年协助办理房产证期间,从电信武汉分公司向武汉市房屋房屋管理局提交的(关于某某申请办理房改房的请示),注明申请面积为建面93.17平方米。可以明确证实。

 

当我们申诉合理面积权利时,他们回复,用还建的面积够了进行辩解。这种缺乏智力的借口,他们也说的出来。当合同协议对他们有利时,就高调的声称,严格按合同执行。一旦发现合同内容对它不利时,就避而不谈合同协议内容。

中国电信集团武汉分公司负责人。你们会将自己的房屋两户并成一户吗?你们家的卫生间内,有这么一个构成房屋质量,严重影响生活的混凝土地梁。你们会有什么样的举措?

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中国电信集团武汉分公司是地脚梁问题的责任方,现在将此问题推托给其它方面。根本就是不想改变曾经的过错,是在把不负责任及不作为进行到底。

中国电信集团作为上市公司,企业文化形象应该是视作企业生命。一个没有信誉,遇事推诿,侵占他人利益的企业,只会让企业文化受辱。电信集团武汉分公司的所作所为,显然有损中国电信集团的声誉。

此混凝土地脚梁不具有常识认知存在的合理性。此混凝土地台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困扰,也严重了影响房屋使用功能和房屋价值。

问题就摆在这里,根本没有解决。现在,如实叙述事实,让全社会来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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