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此,本案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房东。
我与房东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向他租了两间店面房做服装生产,约定租赁期为3年,每年租金6万元。租赁期届满后,我们没有续订合同,但我仍继续使用该房屋,并已缴了2.5万元租金。由于生意不景气,我不想继续租房,但房东不同意,他认为按惯例应至少租满1年。请问,我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