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一家影楼拍摄了一组艺术片,他们保留了我的底片,这次做活动用我的照片打广告,不过是在网络上转发的那种,不知道有没有印海报之类的东西。我这个是被侵犯了肖像权吗?如果是的话我该怎么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影楼未经你同意擅自在网络上发布广告,是属于侵权行为。你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