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之前的判决已经生效,则应按照判决时候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您好!别人欠我几万。法院判决还款。现在转到执行庭好几年了。也把债务人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了。他的房产也查封几年了。每2年查封一次。还有其他方法让他还钱吗?
我的判决生效日是2011年。那个时候是以2倍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是按老的方法计算,后续利息涨跌对利息计算有影响吗?新的民诉法解释是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请问必须以新的解释来计算我之前和以后的利息吗?另外,我的借条没有约定借款利息。那按新的司法解释,那我是只有6.39%的年利息还是6.39%的2倍?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