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师,恳请您帮忙解解工程款拖欠的难题

   湖北泓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和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签订大连新机场填海造地(一标段)疏浚、吹填施工合同,该工程是分段施工,完工一段交付一段,最后一段施工段已于2015年10月19日由工程业主大连空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大连九成测绘信息公司检测合格,并于当天由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验收合格并交工。施工区域已被后续施工单位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回填完毕。

    

施工期间总共完成清淤量1250.6919万方(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已签认1197万方),总产值12256.7814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应收工程款11966.3153万元,实际收款7790.6716万元,余款4175.6437万元一直未支付。
工程交工后,我公司直等待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支付剩余工程款,并多次向该局催款。因该分包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本工程月度款按中间计量业主资金相应款项到达甲方账户后14天内支付进度款的70%,本工程交工交验、甲方收到业主相应款项后三个月内付清。该局始终以尚未收到发包单位向其拨付剩余工程款为由拒绝继续付款。由于被拖欠巨额工程款,我公司已负债累累、经营困顿,濒临破产,员工工资已不能正常发放
据我公司调查得知,大连临空产业园填海造地工程,建设方为大连空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系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系该工程分包人,而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通过与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签订《疏浚、吹填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将其分包任务中的疏浚、吹填工程再次分包给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施工,而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又与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其承包的疏浚、吹填工程整体转包给我公司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完全一样)。
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将其分包的工程整体转包给我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转包,根据最高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因此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与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也无效。最高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计量标准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局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拒不支付已交工近5年的工程尾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我公司目前面临的困境:
    一、工程建设方与我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无法向其主张结算工程款

二、向施工合同的甲方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要求付款,又被其以合同中有约定的付款条件(尽管前述理由已说明合同无效该约定付款条件也无效)为由,无视国务院颁布的“支付条例”,拒不支付尾款。  

   三、近年来已多次通过各种信访渠道反映情况,要么被转发到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问题又回到原点,要么被告知是涉法涉讼事项,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被拖欠工程款,早已命悬一线的民营企业,已无财力再打官司。而且仲裁或诉讼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途径,并不是最佳途径,如果相关职能部门能做好监管,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很多矛盾都可以化解。
   四、该施工合同有约定,发生纠纷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因为有仲裁条款,无法直接诉讼(诉讼可追加工程发包方为被告),我公司也于2018年9月申请过仲裁,但从开庭情况和我们所了解到的情况,工程涉及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的合同发包方中交二航局和临空产业园工程的总承包方中交三航局,仲裁结果可能对我公司不利,因仲裁规则是一裁终局,如果裁决对我们不利,我们就只有死路一条了,连上诉的机会都没有,所以于2019年10月撤销了仲裁申请。

 疫情影响之下,民营企业生存更加困难,尽管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多项政策,保就业,保民生,力求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想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但实际情况并不理想。李克强总理说,借债还钱,用工付款,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我公司却因为被拖欠工程款濒临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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