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文规定的条款,相关部门违反了何处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努力改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推广人员的稳定。不得撤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得任意调离农业科技人员。

我们湖北省乡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被05年一纸改革文件,95%被撤销机构改为民办非企业,人员被取消事业编制。只有5%的地方没执行或后来恢复机机构和编制。改革本应是促进事情往好的方向发展,可13年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已经是“网破、线断、人散”,原有的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因待遇、职称身份得不到保障,有的在改革时被迫离岗,有的外出谋生,目前留守人员也经常为身份、待遇等问题到各级信访,严重影响基层农技推广工作的开展和社会稳定。宣恩县基层农技推广系统48人把执行改革的地方政府告上法庭,却遭到县、市不予立案,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判决书中却写到:改革是行政机关高度自由裁量的行为,法院无法判断其是否合法合理,建议通过信访途径解。照这么说,国家要行政诉讼法何用,依法制国何从谈起。请问鲁大律师,我们还可以向哪一级法院申诉,来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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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答

律师邹扬扬 - 律师

你好。如果一审二审都已结案,如果对生效判决不服,建议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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