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最后签订的那份协议的定性不属于离婚协议,而是财产协议,如果双方均签字认可,是有法律效力的。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如果你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可以要求撤销。而《离婚协议》一般是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的为准,第一份离婚协议如果没备案,一般是以备案的为准。
我前妻比较强势,吵架的时候曾经多次提出离婚和扔给笔纸签协议等,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因,经考虑我提出离婚要求,她娘家知道后9月6日下午到我家打人,并扬言财产分配不妥要砸车打人,要我在城里给女方买套房子为条件,我的父亲一边倒的向着前妻,让我在离婚协议上签上必须给我父亲三万元养老钱,我在婚后女方不得入村等为先决条件签下第一份离婚协议,最后我只有把所有钱财和房子协议给前妻,18日在民政局工作人员签了份不真实的离婚协议(无财产、无房)两人均在上面签字并按指拇印,领取离婚证。19日我和别人聊天被前妻发现后以我骗她为由,以娘家人打人要挟我把小轿车签协议给她。请问,私自签的协议没有按指拇印和民政局工作人员见证签的协议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