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出国培训一年,回国以后和原单位辞职,原单位要求我赔偿,合理吗?

我是湖北一所高校的高校讲师。2016年5月初,湖北省教育厅发文件资助省内高校教师出国一年标准是人民币12万元。我在5月底提交申请以后,8月份获得了资助资格。派出前,我的原单位要求和我签订《出国协议》,协议规定我出国一年以后,必须返回原单位工作五年,否则赔偿违约金。因为对出国一年服务五年的条款在我申请出国前并没有告知于我,我对该协议表示不能赞同,没有和原单位签署《出国协议》。但是既然我已取得湖北省厅的留学资格,我从2017年1月自费在境外访学一年。在2018年1月初回国以后,我向原单位申请离职。现在,原单位要求我赔付违约金,以发给我的工资一年10万(包括原单位交的五险一金)为基准,按照5年的服务期,赔偿原单位人民币50万元。

1)我认为原单位将发给我的工资作为出国的资助表示不能认同。发给我工资是因为我和原单位有劳动合同。原单位将工资作为出国资助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我们没有关于工资是否属于出国资助的任何协议文件)?

2)原单位按照服务期五年,我未服务要求我赔偿50万元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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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答

律师邹扬扬 - 律师

首先关于工资是否属于留学培训赞助,要看你们的协议如何约定这部分工资。即使出国留学费用是用人单位赞助,

另外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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