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 借款是否有效

2003年3月25日,甲与乙分别打借条向丙借款,两张借条除了借款人姓名不一样,其他内容均一致,最迟还款日为2004年9月30日,到期后甲及乙没有归还借款,在找不到乙的情况下,丙单独于2007年1月起诉甲,甲承认借款事实,法院判决甲归还借款本息。春节期间,丙找到乙,起诉到法院,乙称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了丙的诉讼请求。甲得知情况后,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甲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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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答

律师邹扬扬 - 律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4条可知,甲在一审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其在再审中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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