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7日7时许,王某乘坐公交车上班,当车辆行驶至十字路口等候交通信号通行灯时,王某要求驾驶员程某打开车门让其下车,程某以到站才能开门为由拒绝,双方发生争吵。当公交车发动行驶时,王某突然使用长柄雨伞刺向程某右后侧腋下部位,导致车辆失控,造成附近三部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济损失达1万余元。请问王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并由王某承担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