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司很多员工都是两班倒,每人上班24小时,休息24小时,每月平均工作15个昼夜,也就是360个小时。《劳动法》中规定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176小时,最多延长36小时。我们公司员工的工作时间已经严重超出规定的工作时间,除去每个夜班给予的15元夜班费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补偿,这样的工作时间有没有违反《劳动法》?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公司员工工作时间严重超出规定的工作时间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