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是否合格该谁定

国内随时间发展考虑安全对校车要求标准越来越严,不合格校车禁止营运,但在咸宁地区某幼儿园有从前营运校车,在年审时发现不属校车性质类,而是将校车所有标志拆掉后作为普通车年审,年审合格后又安装校车所有标志,到交警再一次检验而领到了校车标牌标识线路牌,校车考虑对学生安全负责,车辆是否符合校车该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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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答

律师邹扬扬 - 律师

您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于校车安全管理做了如下相关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所以,校车应当符合相关条件,然后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申请及证明材料,取得使用许可;如果校车不符合条件,将受到相应处罚。

 

该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所以在一些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该法第八条规定,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所以,如果您认为有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您可以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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