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
遇到这种情况,您可以继续向朋友催款,要求其还钱;或者双方协商作价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催款、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车,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拍卖、变卖该车所得的价款高于借款金额,高出部分应当返还给朋友;拍卖、变卖该车所得的价款低于借款金额的,可以要求朋友偿还不足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