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不可同时领取的。
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根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若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的,则多余部分应归入职工的职工福利费,即多余部分单位无权扣下。
当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时,单位有权利扣下多出来的部分吗?单位说社保局发放了生育金以后生育金归单位,然后单位只发给我们三个月的基本工资(1800)再减去每个月自己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部分(400左右);然后加上报销的产检部分的钱(一千多左右)。这样等于说是就算社保局打给我的生育金有一万多我也只能拿到(1800-400)×3+1000多=五千多左右。可是不是说产假工资低于生育金的时候按照高的拿吗?单位有权做主只发低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