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看你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是如何约定的;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变更工作地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更工作地点。另外,对究竟是学习还是工作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
我是一用人单位无固定期限的正式员工,最近因单位搬迁,单位没有工作做,单位就把我派遣到同属的另一家子公司去“学习”, 名为学习,实为工作,在另一个行政地区,距离200公里,为期大概2、3个月,没有如实说明告知,没有征求意见和协商,不去就打旷工,霸道得很。
我的劳动合同里没有这样的义务。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作地点变更?我是否有权拒绝?
如果被打“旷工”,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