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房屋在父母婚姻庴存续期间建立属于父母共有财产。父母立有遗嘱,且母亲明确表示,房子留给大女儿,则大女儿将来有权继承该房屋。
父母两人共有一套房产,生前已立下遗嘱,但未公正,父亲已去世,母亲健在,遗嘱内容房产留给大女儿。现今二女儿以三级智力残疾为由向法院提出分房产一半。请问,大女儿如何维权。
二女儿以该房产产权属于父亲自己的名字(1976年建),不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是父亲个人财产,要求分得一定份额,但是,母亲明确表态该房产百年之后留于大女儿,大女儿该怎样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