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妈参与了退休前单位的集资有10万多,有集资时开具的票据。现公司已经无力偿还,我老妈应该怎么办?

我老妈参与了退休前单位(襄阳鑫方圆实业有限公司)的集资有10万多,有集资时开具的票据。

现在老板欠银行债2亿多、职工养老医疗1千5百万、欠工资三个月1百5十万、另有借融资3千5百多万。

有19人已经起诉襄阳鑫方圆实业有限公司并且法院已经判决。现在襄阳鑫方圆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无力偿还上述资金(但是还没有破产)。我想问我老妈应该怎么办?

如果单位破产,法院强制执行的话 银行债务、职工养老医疗金、欠工资、集资款 哪项有限偿还?有没有偿还顺序?



黄永立诉襄阳鑫方圆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樊城民初字第00146号

原告黄永立,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襄阳鑫方圆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339号附13号。

委托代理人高玉章,湖北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鑫方圆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人民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生平,襄阳鑫方圆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李学江等19人与襄阳鑫方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方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发出公告,请有类似情况的单位或个人携带身份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的证明原件来本院登记。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鄂樊城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鑫方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人的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月息8%0计算)。该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黄永立另行起诉,要求被告鑫方圆公司偿还借款2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8%0计算,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经审查,原告黄永立的诉讼请求与李学江等19人与被告鑫方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系同一种类。原告黄永立的诉讼请求依法应适用本院(2015)鄂樊城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黄永立诉被告襄阳鑫方圆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适用本院(2015)鄂樊城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即被告襄阳鑫方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即日偿还原告黄永立借款2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8%0计算,自2015年4月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裁定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襄阳鑫方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小明

人民陪审员  方 怡

人民陪审员  马 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凌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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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1 个回答

律师邹扬扬 - 律师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根据上述规定,您母亲应先取得执行依据,然后申请参与分配。关于受偿顺序,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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