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单位已经履行工伤赔付义务,您的情况是否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可以要求单位赔偿的情形,需要结合相关的证据资料来判定。
我是一国企车队的管理人员。因单位领导违规安排我顶车到重庆油田运送油井水泥。我因多年未开过四桥的大型罐车,因车况不熟在忠县车辆压垮路基,坠入四米的坎下。造成本人从胸十粉碎性骨折。从胸口以下完全失去感觉,大小便不能自理。单位现在按工伤程序来办理,我每月在本地拿二级伤残津贴及护理费计3700元。单位按北京标准发放2940元卫生费(导尿包,尿裤,尿垫),同时每月补齐市场差额护理费4940元。我现在根据安全生产法53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单位回复在安全生产法,第二条中指出道路安全法中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故运输业务并不适用安全生产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单位没有不法伤害,本人主张的精神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我个人认为1.首先单位在工作安排上是违规安排的,我本人已多年未开过罐车这是事实,而且事故也确实因车况不熟而引起。2车辆核定14吨,却装载40吨。这严重超载是单位安排的,3公路法规定,四桥车不准超过40吨。而我驾驶罐车毛重却有62吨,还行驶在乡镇公路。这一切过错也不是个人引起的,为什么到我个人要求伤残补偿时,单位不给赔付。